小吊車使用時要注意的事項:
1、吊車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吊鉤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需要離地面2m以上。如果越過障礙物時,須超過障礙物0.5m高。
2、對吊運小于額定起重量50%的物件,允許兩個機構同時動作;吊大于額定起重量50%的物件,則只可以一個機構動作。
3、工作中,橋架上不許有人或用吊鉤運送人。
4、具有主、副鉤的橋式吊車,不要同時上升或下降主、副鉤(特別例外);不許在被吊起的物件上施焊或錘擊及在物件下面工作(有支撐時可以)。
5、每臺吊車需要在明顯的地方掛上額定起重量的標牌。
6、車上要清潔干凈;不許亂放設備、工具、易燃品、易爆品和危險品;吊車不允許超荷使用。
7、無操作證和酒后都不許駕駛吊車;操作中需要精神集中、不許談話、吸煙或做無關的事情。
8、需要在停電后,并在電門上掛有停電作業的標志時,方可做檢查或進行維修工作。如需要帶電作業時,須有穩定措施保護,并設有專人照管。
9、下列情況不許起吊:捆綁不牢;機件超負荷;信號不明;斜拉;埋或凍在地里的物件;被吊物件上有人;沒有穩定保護措施的易燃品、易爆器和危險品;過滿的液體物品;鋼絲繩不符合穩定使用要求;升降機構有故障。
小吊車作業應避免粗暴,否則必然產生沖擊負荷,使機械故障頻發,縮短使用壽命。作業時產生的沖擊負荷,一方面使機械結構件早期磨損、斷裂、破碎,一方面使液壓系統中產生沖擊壓力,沖擊壓力又會使液壓元件損壞、油封和高壓油管接頭與膠管的壓合處過早失效漏油或爆管、溢流閥頻繁動作油溫上升。作業中每隔4~6天斗門油管就要漏油或爆裂,油管是隨機進入口的正規品,經檢測沒有質量問題。通過現場觀察,發現為斗門開、閉時強烈撞擊限位塊、門框所致。要地避免產生沖擊負荷:需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液壓閥開、閉不能過猛過快;避免使工作裝置構件運動到限度位置產生強烈撞擊;沒有沖擊功能的液壓設備不能用工作裝置(如挖掘機的鏟斗)猛烈沖擊作業對象以達到破碎的目的。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操作手要保持穩定。因為每臺設備操縱系統的自由間隙都有一些差異,連接部位的磨損程度不同因而其間隙也不同。
小吊機在進行使用時可以將其設備安裝在用的船體或者是囤船上的譬架式小吊機,整個設備可以采用齒條變幅和鋼絲繩變幅二種形式,可帶載變幅,并作位移。小吊機可以進行船于岸或船與船之間的裝卸作業,該機轉盤重心較低,穩定性不錯,運轉靈活,是長江、內湖理想的裝卸設備,在進行使用時,我們經常會在港口、貨場、碼頭等一些重工業中應用的愈多。小吊機一般情況下主要是由動力裝置和支架兩部分組成,其吊機的工作速率與其工作原理也有很大的關聯。吊機的主要原理是其動力裝置的組成以及運轉。動力裝置由電動機、減速器、離合器、制動器、繩筒及鋼絲繩等組成。
齒面工作10個班次應清理1次雜物,并重新涂上潤滑脂。為確定螺栓工作的性,避免螺栓預緊力的不足,回轉支承工作的1個100小時和500小時后,均應分別檢查螺栓的預緊扭矩。此后每工作1000小時應檢查1次預緊扭矩。擰緊螺母時,應在螺栓的螺紋及螺母端面涂潤滑油,并應該用扭矩扳手在圓周方向對稱均勻多次擰緊。一遍擰緊時,每個螺栓上預緊扭矩應大致均勻。
在螺栓擰緊以前,應進行齒輪的嚙合檢查,其嚙合狀況應符合齒輪精度的要求:即齒輪副在輕微的制動下運轉后齒面上分布的接觸斑點在輪齒高度方向上不小于25%,在輪齒長度方向上不小于30%。連接碼頭固定吊機回轉支承的螺栓和螺母均采用螺栓和螺母;采用雙螺母緊固和防松。在回轉支承的齒圈上表面對準滾道的部位均布了4個油杯,由此向滾道內添加潤滑脂。一般回轉支承運轉50小時潤滑1次。每次加油要加滿,直至從密封處滲出油脂為止。